外商直接投资是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直接投资的行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2022全年外商直接投资新设立企业38497家,比上年下降19.2%。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2327亿元,增长6.3%,折1891亿美元,增长8.0%。
2024年,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新增909亿美元,来华债券投资净流入468亿美元。2024年末我国对外资产超过10万亿美元,对外负债接近7万亿美元,较2023年末分别增长6.1%和2.2%,对外净资产为3.3万亿美元,增长15.6%。
一、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2、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二、新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直接投资项目,最大的困难就是缺资金,充分利用外资既可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又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途径。我国利用外资分为两种形式,即: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
(一)外商直接投资主要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以及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是中外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不同是中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一切都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其他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国际租赁、产权转让、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等。
(二)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除上述法律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双方签订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程序
1.设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一般经过四个步骤:(1)根据投资各方达成的投资协议,编制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签署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2.审批权限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的审批权限。限制类项目和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报国家审批。
(四)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
1.产业政策《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规定和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每年都有变化,要注意国家发布的公告。
2.地区政策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主要有:(1)中西部地区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也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2)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内配套资金贷款;(3)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5)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3.税收政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
(1)所得税A、所得税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B、减免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代替,免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设备,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代替免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进口环节税:国家对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